成都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详解及参保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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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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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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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的安全性更高,但当然成本根据地点的不同略有不同。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热线12333。
操作过程中也有人工服务。
小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个人参保人员)保险费缴费办法按照《实施细则》执行。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国务院令第2号)第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协会按照《统筹协调与个人账户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及相关省、市政府文件的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依法,每月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合同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和缴费标准(一)基本养老保险(一)缴费标准按照国务院[2005]38号、成都市政府令第133号和成劳规定。
社发[2006]134号文规定,个人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四川省执行。
缴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对于没有领取社保补贴的个人参保者,自2007年起缴费标准分别为80%和100%。
四川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自2008年起,支付标准按四川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每月缴费金额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令第126号施行前的基础上×20%。
根据成都市政府发〔2001〕45号文件规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还须按缴费标准金额的0.6%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总缴费率为20.6%,每月缴费率为20.6%缴费金额如下::支付标准×20.6%。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缴费标准城抚发[2000]号184根据该文件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前年成都。
(二)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9.5%,每月缴费金额为缴费标准×9.5%。
由该市原国有破产企业转制而成的个体户可以按4%的缴费比例缴纳总体医疗费用,并且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个人不享受医疗保险。
描述基本健康保险。
(三)生育保险(一)缴费标准个人按照成都市政府令第126号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去年。
自2006年10月1日起,按照《成都市暂行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起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机构缴纳。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停缴两个月以上的除外),自2006年10月1日起继续享受生育保险。
保险费按缴费标准每月缴纳。
(二)缴费率: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率为0.6%,每月缴费金额为缴费标准×0.6%。
成都办[2005]青办坡121号青办办[2005]青办坡[2005]122号23、城办发[2000]号37号及相关文件适用于在成都市社会保障局或成都市(市)县社会保障机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和户籍在外地的从业人员。
有保险的人可以加入这项补充健康保险。
二、参保流程1、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生育保险须提交户口本原件(波恩)。
城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原件。
持卡、社保卡(首次办理者不提供)、银行(工农)活期结算账户(建行),并使用一区1-2、7-14柜台“个人”账户到一楼营业厅办理并填写《参保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请经二楼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亲自签字。
参保人须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破产重整中的上市公司原转股者,办理要求同上。
此外,还须提交经过公证的企业破产重整证明和《个人基本养老金缴存表》。
保险费和基本医疗”经市社保局(市社保局7号楼三层)审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完成退休后即可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函》程序。
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2、附加医疗保险须由参保个人直接办理。
参加成都市社会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交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成都市(市)县参保人员须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和区(市)、县社保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成都市一区5、6柜台办理。
2楼。
3、社保卡的制作、领取:个人参保人须自行办理。
办卡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同意书,并填写《社会保障卡制作表》。
领卡时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和收到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并附上《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可到205室办理在二楼。
3、代办信息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社保卡制领等事宜需您自行办理。
如果您委托他人办理,您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相关保险信息,经社保代表确认后才会受理您的申请。

重要提示:1.个人保险公司必须按照银行扣缴规定,于每月15日(12月10日)之前将足够的免赔额存入每月扣缴账户。
(根据银行规定,银行账户必须留有1元余额。
)2、未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逾期缴纳之日起,按2千分之滞纳金并按日收取利息。
到政策。
滞纳金按照滞纳金之日计算。
付款价格完成了。
滞纳金和利息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暂停缴费2个月以上的,按照政策重新参保,住院或者缴费的,从缴费当月开始。
如果连续缴费12个月后分娩,住院及分娩治疗费用将全额补贴。
4、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请于每月15日(12月10日)前出示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同意书和本人身份证。
成都市社保局个人参保咨询服务热线:个人保险待遇:87706659、87706673、87706681、87706682、87706685社会保险补贴:87706683补充保险待遇:87706658制卡领取:87706651网址:城镇居民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稿件来源:成都日报2007-1-1605:24:58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已经宣布。
本法案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2007年1月1日第一条(宗旨依据)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规定为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逐步实现全民享有医疗。
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区(市)、县两级统筹。

(二)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挂钩。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障大病住院,不建立个人账户。
(四)权利和义务平等。
(五)资金来源多样,以民间捐赠为主,政府补助为辅。
(六)综合规划资金以收入和支出为主,收支平衡,并有一定储蓄。
第三条(责任部门)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区(市)和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合作地区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参加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市户口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军退休干部、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工资标准)(一)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芜湖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区)职工平均工资。
上一年度缴费标准为5%不见得。
(二)其他区(市)县以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标准,分三阶段。
即为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支付税率为4%。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控制区域内城市居民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具体缴费标准。
成都市上一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六条(保险补贴)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时,政府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每人每年给予300元以上的参保补贴。
参保男性年龄必须在60岁以上,女性必须在50岁以上,10岁以上每人每年政府补贴不少于50元。
具体补贴标准由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
第七条(缴费期限)参保人必须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如果保险续保中断超过2个月,则视为重新投保。
(一)首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按照综合平均缴费指数享受城镇居民终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首次参保时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之间,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综合医疗寿险资格。
平均支付指数。
(三)初次参保时年龄在50周岁至60周岁之间,连续缴费20年以上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综合终身基本医疗保险。
平均支付指数。
(四)首次参保年龄在50周岁以下,连续缴费25年以上的,按照综合平均缴费指数享受城镇居民终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5年,含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转换年限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缴纳保险费10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终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蛙跳开发2007-1-1813:59回复本声明---------------------------------2临时成都市城镇居民办法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月或按年缴纳,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九条(保险关系联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每两年将原缴费年限改为一年。
区(市)、县具体换算办法由协调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不能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只会转移到原社保机构。
同时,生育保险费也将随着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而增加。
第十条(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缴纳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超过最低缴费标准的。
先支付个人所欠费用的一部分,然后按以下方式支付全部资金:(1)错缴费用将按城市雇员的标准支付。
医疗保险统一基金支付标准。
(二)其他区(市)及如果县缴纳基数为100%,则按照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基金缴纳基数缴纳基数的80%。
,缴费金额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基金缴费标准的80%。
达到缴费标准60%的,按60%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基金。
付款标准。
第十一条(最低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调基金最低缴费标准参照协调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调基金最低缴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缴费限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节基金缴费限额为调节基金自然年度向个人累计支付医疗费用年度缴费标准的四倍。
入学前已投保。
第十三条(给付期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继续缴费的,保险给付期限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并缴纳保险费的,参保次月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二)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并缴纳保险费的,自参保之日起住院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享受本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暂停续保缴费2个月以上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基本医疗规定执行。
城市工人保险。
第十四条(不缴费的)下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基金不予支付:(一)不含抢救费用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
(二)缓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造成的伤害。
(四)因个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行为等造成的伤害。
(五)自残、自伤、酗酒、吸毒、性病等治疗。
(六)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治疗。
(七)未经社会批准转院治疗的。
安全机构。
(八)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缴费的情况。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可以提交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逃犯证明,经社保机构确认事实后,医院将支付治疗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范围。
然而,那些获得补偿的人被排除在外。
第十五条(结算方式)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会保障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承担,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承担的,在指定医疗机构结算。
住院时,须向指定医疗机构预付一定金额,用于自费。
具体预付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确定,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出具收据。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作者:越级开发2007-1-1813:59回复此声明--------------------------------------3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社会保障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经营资金按同级财政预算结算,不得提取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监管)城市居民基金的监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
负责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定期审计和监督。
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健全预算结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超额处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基金支出超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报告立即向同级政府通报。
同行群体必须采取行动来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人员保障)区(市)、县政府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配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所需人员。
第二十条(医疗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具体办法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障部、卫生行政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进行诈骗、滥用药物、违规报销等行为的,社保机构有权予以处理。
根据协议的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决定。
如有情况,我们将予以批评教育、暂停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骗保责任)参保人以隐瞒、诈骗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机构有权拒绝给付。
缴纳的,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下规定。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的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社会保障机构遭受损失的,必须追回已缴纳的医疗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区(市)、县自治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
基本原则、覆盖范围、支付标准、办理级别、资金管理等制度必须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自愿参加成都市城市医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用语定义)本办法中的“上”、“下”均包括原数。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具体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示范办法》解读-------------------------------------------------------------------------四川在线(2007-10-0207:14:08)来源:四川在线-华西大城市日报》试点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今年1月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您是否要参加在成都就读的农民工保险?”成都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后,成都市民致电本报询问。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昨天试点启动,《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今年一月推出。
对于对参保人员的影响(“现有措施”),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官员。
报道称,今年1月份起的现行办法规定,城镇居民非学生子女保险缴费标准按照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上年:市区(晋江、庆阳、金牛、武汉、侯城、成华、高新)按照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其他区(市)县缴费标准为5%。
这是平均工资的100%。
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成都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率为4%。
收集按月或按年进行。
10月份推出的新办法规定,按照成都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
收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新旧方式缴费比较新旧方式缴费是根据城市地区符合保险条件的个人一年多的缴费计算的。
旧法:19293元(2006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5%=964.65元新法:12789元(2006年成都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319.73元。
2007年定为320元。
新旧补贴对比两种方式均向城市参保居民提供补贴。
现行办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加保险,政府补助每人每年300元以上。
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参保。
在保险方面,政府为6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女性每人每年提供50元以上。
新方法:向每个被保险人付款。
补贴金额为45元,特殊情况给予补贴。
“个人缴纳的费用是差额减去各级政府提供的补贴,与现有缴费金额相比,个人缴费金额减少188元至690元。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扣除政府补贴后,新办法最终缴纳的金额远低于旧办法缴纳的金额。
据测算,如果缴费金额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则居民平均偿还费用也将在53%左右。
在成都读书的农民工子女也可以参加保险。
“在成都读书的农民工子女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昨天,不少农民工请求咨询。
据介绍,新方法的特点之一是,18岁以下的儿童也可以纳入参保范围,取消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户籍限制。
这意味着,无论你是城市居民的孩子还是农民工的孩子,只要在成都的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就可以获得保险。
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的退还比例比儿童公积金退还比例高15%。

成都社保在三甲医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法律分析:1、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最低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比例从基金总额中支付。

(1)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缴费85%,二级医疗费用缴费75%,三级医疗机构缴费65%。

(二)其他城乡居民就诊一级医疗机构费用为85%,二级医疗机构费用为70%,三级医疗机构费用为55%。

2.慢性病门诊待遇:参保人按照规定指定的慢性病门诊处方药的门诊治疗费用,从全额基金中支付,基层医疗机构和卫生机构按70%的比例支付,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50%的比例支付。
医疗机构。
整个基金每月每人每次疾病最多可赔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支付。

3.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接受治疗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按照下列规定从基金中全额支付。

(一)未成年人、学生选择医疗。
基层机构门诊收费标准为80%。
接到基层选定医疗机构就诊请求后30天内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或定点专业医疗机构就诊的,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或定点专业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50%无需任何额外程序。
40%用于推荐基层择优医疗机构。

(二)其他居民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费用按60%负担。

(三)参保人在卫生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无保证金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一般诊疗费用的70%将被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未成年人、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情况下,超出缴费总额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个人账户支付:任何付款不足的情况均由您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因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最低缴费标准原则上为市县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9%。
、自治县上年-11%。

(二)支付限额原则上为市、县、自治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至5倍。

(三)最低支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承担一定比例。
合理管理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比例。

重大疾病的范围、起付额和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以及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和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低于最低支付标准或者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从全额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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