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解读:设立、管理及法律责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原始基金不低于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少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原始基金不少于200万元;原始资金必须是收到的货币资金。
基金会分为向社会公开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基础。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和基金会代表组织的登记管理:(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资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地方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
各自的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批准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登记所需事项包括:名称、地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慈善会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00
2月,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批准《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11日公布,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2004年3月8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保护基金会的权益。
基金会、捐赠者和受益者,以及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依照本条例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单位。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按募捐地区分为全国性基金会和地方性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必须公开、透明,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级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构。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特定基金会的登记和管理,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金会的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级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是省级基金会业务的负责单位。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必须符合具体的公益目标、资金规模、组织机构、财务能力等条件。
第九条设立基金会,应当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和居住证明、董事名单及有关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明确公益性质,不明确具体受益人。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颁发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境外基金会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提交申请书、章程、负责人信息等文件。
第十四条基金会凭登记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办理其他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基金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第十六条基金会因特定原因必须申请注销。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基金会设立设董事会,董事人数5至25人,任期不超过5年。
。
在某些情况下,董事人数可能受到限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其职权与理事相同,不与理事、会计人员同时任职。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与基金会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籍人员担任基金会管理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筹集资金、接受捐赠,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目标。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及相关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私自侵占。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必须使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公募基金会的公益性支出不得低于收入总额的70%,非公募基金会的公益性支出不得低于基金余额的8%。
。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构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进行年度检查、日常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业务监督单位领导和监督基金会的公益活动,进行年度前期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在变更授权或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税务、会计监督并进行财务控制。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非法设立或者注销登记后继续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
财产并将公布。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违反登记、活动、财务规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的宗旨、财务、变更、公益经费等违反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待完成。
被撤销。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境外基金会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基金会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申请表、年度工作报告格式和章程范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设立的基金会,必须在6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广州市慈善会成立于1994年6月5日,是经市政府批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慈善组织,是中华慈善总会团体会员。
这样做的目的协会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扶贫济困,同舟共济,帮助社会最困难的人,体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组成。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募集资金、外联等日常业务事宜。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章
本文主要对《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章“附则”的内容进行解读。
本章包含四项重要规定,旨在澄清基金会的性质、基金会报告和章程的格式、法规的执行时间以及现有基金会的过渡规定。
下面,我们就这四项进行详细的解释。
首先,第四十六条明确,所谓境外基金会,是指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基金会马苏。
中国的。
这一定义为境外基金会在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第四十七条对设立基金会的申请、年度经营报告的格式、章程范本的制定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将在制定上述文件格式和模板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基金会活动的规范化、透明化作出贡献。
第四十八条指出,《基金会管理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基金管理条例》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公布。
现予公布该规则将被废除。
从那天起,采取了社会控制措施。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规的时效性和对过时规章制度的更新。
最后,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设立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过渡措施。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基金会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
该规定旨在确保过渡期间顺利过渡,保护现有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章“附则”不仅明确了境外基金会的概念,还规定了基金会报告格式的制定权和章程,澄清以下几点:同时,对现有基金会实施法规和过渡措施的时机。
这些规定为我国基金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促进了基金会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由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保护基金会、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项目为目的,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必须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换发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