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规范全解读
在线金融理财师的在线金融理财师职业道德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络理财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网络理财师职业道德,维护网络理财师职业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网络理财师是指从事理财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行业准入资格的专业人员。
在线财务规划工具(OnlineFinancialPlanner)被称为“OFP”。
第三条网络理财师在金融行业、工业行业、政府、教育行业以及其他使用“OFP”名称和标识的专业服务行业从事个人理财和金融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四条“客户”是指合法聘请网络理财师并依法接受专业理财咨询服务的个人和家庭。
第五条“利益冲突”,是指网络理财师的个人财务行为、业务活动、财产或其他利益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提供理财咨询服务的情况。
第六条个人理财规划是指决定个人通过适当的理财是否以及如何实现理财目标的过程。
第七条“个人理财规划流程”包括以下六个主要步骤:(一)建立和界定与客户的关系;(二)收集客户信息;(三)对客户当前财务状况的分析和评估;(4)配方;并向客户提出个人财务规划计划;(五)实施个人理财规划;(6)监控个人理财计划的执行情况规划;第八条个人理财规划的范围,是指个人理财规划过程中涉及的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投资规划、所得税规划、教育规划、风险管理、退休规划和遗产管理等。
第九条网络理财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准则。
第十条网络理财师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为金融机构服务的网络理财师应当遵守所属机构的治理规则和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网络理财师向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网络理财师拓展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虚假或者误导性广告夸大自身能力以及相关机构规模和业务规模;(二)进行互联网金融活动;策划者就专业问题露面、接受采访、出版书籍和其他出版物、举办研讨会、出现在广播和电视节目中,或通过互联网或磁带、CD和其他媒体传播时,包含宣传自己或夸大财务管理活动的范围。
第十四条网络理财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欺诈、虚假报告等行为;他们还不得故意向客户、雇主、雇员、同事、政府机构、立法者或任何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报告。
其他人或组织。
第十五条网络理财师在处理客户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必须承担以下责任:(一)网络理财师必须取得合法授权(如专项授权书、信托证书、遗嘱执行人委托书等)。
d.))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对客户金融资产及其他资产的保管和处分权(2)在线理财师必须及时向客户确认客户有权持有和处分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额,并保存完整记录(三)在线理财师收到其拥有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时;资金或其他财产必须立即或在与客户约定的期限内转移给客户或授权的第三方。
应客户或其他授权人的要求,在线理财师必须立即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会计记录(4)在线理财师必须将客户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转移给在线理财师个人或作为公司;他或她工作的地方。
金融资产或其他财产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五)网络理财师可以根据统一金融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为每个客户提供单独、准确的会计记录。
房地产(6)在线;作为客户资产的托管人,理财规划师必须谨慎、勤勉地保护客户的所有资产或用于投资的资产。
第十六条网络理财师应当诚实、公平提供服务,不得因经济利益等因素影响其客观、公正立场。
第十七条网络理财师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基于客户利益,作出合理、审慎的职业判断。
第十八条网络理财师应当公平、合理对待委托人、客户、合作伙伴和雇主,并公平、诚实地披露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利益冲突。
第十九条网络理财师提供理财顾问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披露与业务拓展相关的信息,包括利益冲突、营业机构变更、地址、电话、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委托协议、其他代理关系等。
在线理财规划机构在该代理关系中的活动范围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十条网络理财师应当及时书面披露与所提供专业服务相关的重要信息。
书面披露材料包括:(一)在线理财师或其关联机构为客户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相关概念和指引。
(二)如客户要求,在线调度员必须及时向客户提供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水平、相关资质和知识等。
(3)合同关系建立后,在线理财师必须披露可能产生的佣金和推荐费及其来源。
(4)在向客户及其来源提供财务咨询服务过程中赚取的佣金和介绍费。
(5)网上理财师与第三方签署书面代理或雇佣协议。
(六)反映利益冲突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网络理财师在建立合同关系前,应当向客户书面披露可能影响其客观性、独立性的各种关系。
第二十二条在正式建立合同关系之前,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网络理财师可以提供现有或以前客户的推荐信和其他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能力。
第二十三条网络理财师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交易协议条款应当对客户公平、合理。
在线理财师应向客户提供有关交易风险、利益冲突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教育,以确保交易对客户公平。
第二十四条出现利益冲突的,在双方合同关系终止前,在线排班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及相关人员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网络理财师代理理财服务时,必须明确权限并持有授权书。
第二十六条理财公司、投资公司或者机构服务机构聘用的网络理财师,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披露信息,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理财师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财务规划师在线必须完成政府培训标准,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涉及的财务管理领域。
第二十九条网络理财师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
对于自己尚不擅长的领域,在线理财师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咨询专业人士,或者向客户介绍其他相关机构;第三十条网络理财师必须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三十一条未经客户书面许可,网络理财师不得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方透露客户的任何个人信息。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在线理财师可以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1)开设咨询或经纪账户、进行交易或执行特定客户请求(如果协议形式获得批准)(2)依法要求披露信息时;(三)网络理财师因失职行为为自己辩护时;(四)网络理财师与客户发生民事纠纷并要求披露时;第三十二条网络理财师应当对雇主和客户实行相同的保密标准。
第三十三条网络理财师应当具有职业荣誉感,在提供服务时尊重客户和其他理财师。
在线理财师也必须充分配合他们的同事们共同维护和提高行业的公众形象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四条网络理财师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各项法规、指引的要求使用“OFP”名称和标志。
第三十五条网络理财师、其他理财从业人员及相关组织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竞争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理财师知悉其他网络理财师违反本守则规定的,应当向主管机关举报。
本准则不要求在调查后的报告或书面报告中披露个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网络理财师有理由怀疑理财组织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收集证据并向直接上级报告。
如果在线理财规划师确信理财规划机构内存在非法活动且尚未采取纠正措施,他们必须立即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情况。
第三十八条网络理财师从事其他相关行业时,必须取得相关行业资格或者取得合法授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网络理财师不得利用或者威胁利用本守则的具体规定来达到诽谤、恶意伤害同事的目的。
第四十条尽职调查是指对实施进行完整的规划和控制。
在线理财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必须及时、周到、勤勉。
第41条理财规划师必须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在线提供并实施有针对性的财务建议。
第四十二条网络理财师应当对向客户推荐的理财产品进行研究。
这项调查可由在线理财师本人或由其推荐的有资格的人士或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网络理财师应当对协助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服务的下属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如何进行金融理财师认证
获得财务规划师(AFP)认证的过程分为四个主要步骤。首先,通过标准委员会组织的AFP资格考试是成为AFP资格申请人的重要一步。
通过考试后,申请人需要在未来四年内提交认证申请。
其次,满足标准委员会制定的体验标准是另一个重要要求。
申请人必须具有在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标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从事财务规划或相关工作的经验。
为了证明这一点,申请人必须提供由上级或持有AFP或CFP证书的专业人士签署的文件,详细说明申请人在相关领域的工作时间和表现。
此外,标准委员会要求申请人遵守其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
这包括同意并严格遵守《理财规划师职业道德准则》、《理财规划师实务守则》和《理财规划师纪律措施》。
该准则旨在确保理财规划师的职业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并保护客户的利益。
总的来说,获得AFP资格认证是一个综合的过程,不仅需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还需要相关的专业经验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这四个步骤必不可少,共同构成了获得AFP资格认证的完整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