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启动条件及法律流程解析
房屋维修基金可以启动的情况
房屋维修基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启动: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和二次给排水系统设备,影响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的使用;屋顶、外墙表面出现渗漏或地下室积水,严重影响业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家居安全。启动房屋维修基金的三个条件
法律分析:1、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征收,维修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业主委员会根据用途审核同意,规划并实施。
并向本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时,应当向国家建(房)管部门登记。
需要维修资金的,必须经负责管理公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批
3。
涉及物业管理区域或全体业主的,须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且建筑物独占部分须为占总面积2/3以上、面积2/3以上的业主独占。
同意的业主总数等
法律援助:《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转交业主大会管理前,如有需要,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使用: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提出使用建议,更新和翻新项目。
非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独占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范围内的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全部的;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讨论通过;
(三)房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落实使用计划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用于其使用、使用等费用。
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拨付的,向负责管理支付的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提出申请;
(五)经审核批准后,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专项住房维修资金的部门发出通知,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划入专户管理银行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必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划拨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物业服务公司提出使用方案必须包括需完善、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支出范围、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紧急需要。
临时使用专用家居维修用品等的处置办法;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计划;
(四)物业服务企业须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第二十二条第四点等专项房屋维修资金;
(5)业主委员会须审核通过采用公有住房专用维修手段的,应当提出使用方案,报直辖市、市、县议会建设(物业)部门备案;须经负责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部门批准。
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物业)部门负责专项管理工作。
维护手段;公共住房。
财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规划的,必须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和负责管理的部门公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向专户管理银行出具《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划拨通知书》;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必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划拨至维护。
单元。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维修、更新、改造房屋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拨付专项房屋维修资金。
按下列规定拨付: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划拨在业主大会管理前,须按照第4点的规定办理本法第22条第5项、第6项
(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移交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4、5、6、7条规定办理。
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可以代为组织维修。
,修理费用由相关业主特约维修部门承担。
资金单独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